(詳見計畫書第110~111頁 第八章 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計畫區仍待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以徵收價購或其他方式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預估開發經費、主辦單位、預計完成期限及經費來源詳表8-1。
另公有土地部分,未來由屆時之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撥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