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 第43頁 柒、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開發方式
依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 日台財產南南一字第11306111380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已同意本變更案,有關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為「撥用」,應依「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收費停車場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本基地後續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招商作業,委由民間機構經營管理。
二、實施進度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與招商作業同步辦理,並預計於招商成功之興建期間內,由得標之民間機構完成建築物興建及環境綠美化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