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 第55頁 柒、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次核定案件因應計畫邊界調整,於本計畫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除綠地、鐵路用地及鐵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於移入前即已完成用地取得及開闢外;其餘項目之用地仍待由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以徵收價購或其他方式(公地撥用)取得開闢,其土地取得方式、預估開發經費、主辦單位、預計完成期限及經費來源詳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