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8-20~8-22頁 第九節 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計畫區位於都會發展核心區,未來應加速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興闢與維護,並應視實際需要進行都市更新再發展,以強化都市體質。
一、本次通盤檢討前已劃設公共設施
經檢討後已列入解編,或併同納入整體開發之公共設施包括學校用地(文小一、文中一)、公園用地(公一)、市場用地(市一)、停車場用地(停一、停三),惟其應屬審竣未核定案件,故土地取得方式暫予維持原計畫。
其餘經檢討後仍屬未取得開闢公共設施仍維持原計畫規定之土地取得方式。
二、本次通盤檢討新增劃設公共設施
除上述整體開發範圍增設之公共設施(詳第八章第九節)外,本次通盤檢討次配合現況增設之公共設施,除文小四及運動公園用地,因土地皆已為公有土地,後續則可辦理撥用開闢,其餘則依下表規定之土地取得方式開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