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44頁 玖、實施經費及進度)

計畫區土地權屬皆為國有地,其中又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有之土地為最。配合本次係以維持變更前、後基準容積與眷改土地總價值不減損之原則,調整之公共設施用地(含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應採捐贈方式取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變更範圍內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有公共設施用地,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1 年內出具同意捐贈之文件,並將應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變更計畫書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經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已於民國108 年5 月完成土地捐贈,詳見附件五。
二、後續公共設施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興闢完成及點交後,始得核發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使用執照;另忠孝路路段部分,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將工程費折算代金繳納。
三、如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公共設施用地得依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內容,分期分區興闢完成及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