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28頁 捌、 實施進度與經費

本計畫變更所需用地約為43.47公頃,經費來源由中央補助支應。配合河川治理用地範圍,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者依水利法第82條規定,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土地以撥用方式及協議取得使用權等方式取得。工程用地內地上物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估補償,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表9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