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79-82頁 捌、實施進度及經費
一、一般徵收
依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本計畫所應負擔之部分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公滯1、2 用地)及部分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 用地)等,其開闢經費得由臺南市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惟申請細部計畫擬定時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因此,有關前述於本計畫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與道路用地部分,包含土地徵購費、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費,擬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完成,開闢經費依原臺南縣政府97年4月14日府地開字第0970081506號函應攤提128,355萬元詳見表20所示
二、區段徵收
除前述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及已發展區(益民寮住宅區、機3用地、道路用地)外,其餘位於本計畫範圍內之生活服務區、農業區、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公滯7、8 用地)、綠地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溝渠用地、道路用地及人行廣場用地等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綜上,南科園區周邊住宅區、商業區發展已屆飽和,因此有必要變更本案農業區(供申請變更為生活服務區)為可建築用地並增設商業區之必要;本案綜合分析是否符合開發目的、採用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對地主權益保障等因素,尤其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以一般徵收方式已先行辦理完成,其借貸之興闢經費急待指定之整體開發區塊歸墊,為避免延宕全案開發時程,建議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相關區段徵收可行性分析暨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經本府地政局原則同意,且相關地主意願調查分析多同意配合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並分別於107年1月17日經土地徵收小組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審議通過於109年11月13日公告徵收,並已於109年12月25日辦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遷移費(含救濟金)發價作業
(一)抵價地比例
(二)預估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
(三)預算編列情形及籌措方式
(四)償還開發總費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