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5-1~5-2頁 第五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

壹、開發方式
本計畫開發得採區段徵收方式以及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住宅區(附二)除外)辦理,開發主體為臺南市政府。其中住宅區(附二)規定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昇為容積率20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貳、實施進度
本計畫係以全區一期整體開發,作業預定進度為民國108年至114年,惟實際整體開發作業時程,仍應依土地開發主辦機關實際之執行狀況為準。

參、財務計畫
一、市地重劃實施範圍
本計畫變更範圍除變1-3案(崑山段888及889地號等2筆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市地重劃範圍面積為4.337公頃。

二、原水利會溝渠土地處理原則
依109年7月22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23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第一項資產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公有土地無償撥充或抵充規定之限制。」爰此,本重劃區內原水利會土地除指配於灌溉設施專用區外,餘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地將以調配方式處理。

三、經費預估
公辦市地重劃之經費籌措方式包括編列預算、向平均地權基金貸款、向金融機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