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22頁 柒、實施進度與經費)

本案附帶條件規定:「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並得優先捐贈周邊道路用地或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市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市府或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已依上開規定期限與市府於111年1月18日簽訂協議書(詳附件三),並經市府工務局於113年1月2日南市工新三字第1130070694號函表示已完成土地捐贈在案(詳附件四)。
本案捐贈道路用地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開闢並負擔所有開發費用,且應經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申請變更範圍內住宅區(附)之建築執照;依照本次變更後新增公共設施用地編列實施進度與經費計畫,其土地取得方式、開發經費、主辦單位、經費來源及預定完成期限詳如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