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22頁 柒、實施進度與經費)

本案道路用地(附二)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開闢並負擔所有開發費用,且應經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申請變更範圍內住宅區(附二)之建築執照;依照本次變更後新增公共設施用地編列實施進度與經費計畫,其土地取得方式、開發經費、主辦單位、經費來源及預定完成期限詳如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