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8-12頁 柒、事業及財務計畫)

為促進土地之經濟利用與使土地所有權人公平合理負擔開發經費,本細部計畫區報奉行政院以民國85年2月7日臺八十五內第04113號函核准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業於民國93 年完成市地重劃開發作業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