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22頁 柒、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案係將綠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並未新增公共設施用地,無涉變更後土地取得、開發經費來源及預定完成期限等內容。
本案附帶條件規定:「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市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土地所有權人已依上開規定期限與本府於111年6月1日簽訂協議書(詳附件三),並於112年6月1日完成代金繳納在案(詳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