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30頁 捌、實施進度與經費)
1.申請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興善段134及135地號人行步道用地一次全數無償捐贈移轉予臺南市。
2.興善段134及135地號人行步道用地興闢部分,申請人應於工程施作前將規劃設計內容提送道路用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動工。由土地所有權人開闢並負擔所有開發費用,且應經道路用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申請住宅區(附二)內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