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42~52頁 第四章 檢討後計畫)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包括下列三大部分: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
(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
(三)附則(第四章)
三、本要點各章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特定區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外,其餘地區均應依本要點(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規定辦理。
(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其開發管制應依本要點(第三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