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86~97頁)
第三章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十八、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另依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見第四章)辦理外,特定區內其他地區均應依本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十九、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於建築開發進行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第四章 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三十三、為整合高鐵車站專用區(以下簡稱站區)內之各項交通設施及建築物,以加速站區開發之效率,並創造站區獨特之都市意象,站區內土地之開發建築,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三十四、為落實站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規定事項,應由高鐵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組成「高鐵車站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小組」(簡稱站區審議小組),依據本章規定進行審議。
站區應依據本章各項規定予以妥善規劃,並應擬訂站區整體計畫及分期開發計畫,提請站區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三十五、站區內之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規定,應依照本管制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