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33~34頁 拾、其他應表明事項

四、都市設計準則
(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類建築工程及預算金額5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應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發建設。上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請文化局推派古蹟相關委員共同參與。
(二)本計畫區之開發建設,應先進行基地環境調查與整體規劃設計,考量生態保育、原有林相、周邊環境及古蹟風貌,塑造地區景觀特色。
(三)本計畫區之入口意象、環境藝術、戶外家具及指標系統等,應納入整體規劃設計一併考量。
(四)本計畫區應自建築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並自建築線側留設寬度2公尺以上之植栽帶,其餘部份留設寬度3 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步道,人行步道應採透水性、防滑之硬舖面,並與鄰地順暢銜接,以利通行。
(五)為維護本計畫區原有林相景觀,基地內現有喬木應儘量予以保留。
(六)本計畫區規劃設置之公車站,其站體配置及停等空間應避免與人行、自行車動線及周邊環境景觀產生衝突。
(七)本計畫區之室外通路、戶外活動空間、戶外家具及各種公共設備,均應依通用設計基本原則,考量各類使用者之需求,讓身心障礙者、孕婦、高齡者、較弱智者及兒童等平常較易忽略之族群,均能舒適、順暢、安全的使用。
(八)審議範圍內之各項開發建設,應依本準則及「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九)申請案件如有特殊情形,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