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16~19頁)第二節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略)
十二、機關兼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以機關、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含長照機構)、托育機構、社會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並得依「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項目使用。
(略)
十九、停車場用地如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立體化使用,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或進行工程開發。
(略)
二十一、計畫區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變更都市計畫另訂有管制規定,且於本計畫未指明變更者,仍依各該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