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計畫書第18-20頁 第五章 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建蔽率不大於,惟建蔽率不大於,惟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大於200%。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建蔽率不大於,惟建蔽率不大於,惟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大於280%。
四、甲種工業區、零星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五、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由本府依「臺南市都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
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並限供農會相關業務之辦公廳舍、農糧食儲存及附屬設施使用。
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八、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並依「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限供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限供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並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氣事業施及其附屬使用,但不得從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氣事業施及其附屬使用,但不得從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氣事業施及其附屬使用,但不得從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氣事業施及其附屬使用,但不得從兼營項目。
十、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得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使用。
(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