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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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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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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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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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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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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停六」停車場用地開發)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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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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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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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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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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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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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規字第1150692326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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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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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
二、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公共運輸工具停靠站、節水系統、環境品質監測站、氣象觀測站、地震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
三、地下作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或滯洪設施使用。
四、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兼作機車、自行車停車場使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
六、依公有財產法令規定辦理合作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
七、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小型風力之發電相關設施使用及電信天線使用。
八、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部落聚會場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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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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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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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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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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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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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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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011,043-0012,043-0013,043-0014,043-0015,043-0016,043-0017,043-0018,04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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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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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_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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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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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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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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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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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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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淨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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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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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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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37-42頁 陸、變更後計畫
(前略)
十一、停車場用地(停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其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附屬事業之使用項目以下列為限,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附表之准許條件辦理。
(一) 公共使用。
(二) 餐飲服務。
(三) 商場、超級市場。
(四) 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五) 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六) 休閒運動設施。
(七) 旅館。
(八) 自行車、機車租賃業。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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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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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39-42頁 陸、變更後計畫
(前略)
詳見計畫書第33-37頁六、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十二、建築物在最頂樓層設置斜屋頂且其總投影面積為最頂樓層樓地板面積2/3以上(如附圖二所示),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獎勵該樓層斜屋頂投影面積100%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部分內容省略)
(六)惟特殊情形或需以上述禁止材質設計之個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適用本獎勵規定。
十六、下列指定地區應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一)配合醫療專用區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二)二王公墓土地開發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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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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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 第43頁 柒、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開發方式
依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 日台財產南南一字第11306111380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已同意本變更案,有關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為「撥用」,應依「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收費停車場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本基地後續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招商作業,委由民間機構經營管理。
二、實施進度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與招商作業同步辦理,並預計於招商成功之興建期間內,由得標之民間機構完成建築物興建及環境綠美化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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