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A、B、C、D、E、N、O)細部計畫案
計畫序號 041-0055
行政區域 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
計畫名稱 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A、B、C、D、E、N、O)細部計畫案
公告日期 2026/02/11
實施日期 2026/02/13
公告文號 府都綜字第1150206369B號
法源依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另依據91年7月16日內政部都委會第538次會議審峻內容,針對特定區內後續辦理細部計畫之主要指導事項摘錄如下: (一)特定區計畫內所劃設之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係屬主要計畫使用分區,原則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為使計畫之擬定能配合將來各區塊整體開發之確切期程,並求計畫之彈性,在細部計畫尚未擬定及整體開發可行性未評估前,先行於主要計畫圖保留劃為農業區,標示供將來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之劃設,於計畫書內載明其規劃示意圖,及其使用管制暫依本計畫案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 (二)生活服務區及產業支援區應俟臺南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及經縣都委會審定後,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惟如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擬定機關 臺南市政府
比例尺 1:1000
相關計畫序號 041-0003,041-0005,041-0008,041-0010,041-0012,041-0015,041-0020,041-0021,041-0025,041-0027,041-0028,041-0031,041-0033,041-0035,041-0037,041-0038,041-0041,041-0043,041-0046,041-0048,041-0053,041-0054
計畫性質 細部計畫擬定
計畫目標年 125
計畫面積 431.43公頃
計畫人口 40100
計畫粗密度
計畫淨密度 294
現居住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詳見計畫書第107~117頁 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2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專案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案」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其用語亦同。

(下略)
都市設計 詳見計畫書第118~119頁 玖、都市設計準則

第一條 本計畫區範圍申請開發建築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並俟審議通過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其審議層級規定如下:
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基地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法令規定之高層建築物。
(三)公共工程其工程預算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工程預算之計算,其屬道路者不含無涉都市景觀之地下工程項目。
(四)停車場用地及停車場(兼滯洪池)用地如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立體化使用。
二、前開規定以外者由建築主管機關或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審查。

第二條 停車空間及停車出入口
第三條 圍牆
第四條 廣告招牌
第五條 基地綠化
第六條 照明設施管制
第七條 垃圾貯存空間管制
第八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致使全部或部分無法適用本都市設計準則,得依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內容辦理。
事業及財務計畫 詳見計畫書第120~121頁 拾、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一般徵收
依「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本計畫所應負擔之部分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外,其開闢經費得由臺南市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惟申請細部計畫擬定時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詳附件六),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總計本次大公費用應攤提49.14億元,詳見表31。

二、區段徵收
本案總計畫面積為431.43公頃,惟區內因有部分公共設施已先行取得用地,並有既成聚落包含領寄聚落、慈光三村及少數零星工業區屬已開發區等,已配合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剔除原則如下:
(一)原屬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現行規劃為低密度住宅區,包括開發區塊B區內領寄及開發區塊E區內慈光三村之住宅聚落為既有農村型社區。原屬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現行劃設為零星工業區,主要位於開發區塊D、E區內,為維持既有居住及產業使用機能。
(二)本案區內有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已先行取得,為公(滯)用地1、2、4及11。
(三)部分變更為農業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綠9部分現況為台電使用之土地,因仍有輸電使用需要,故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
位於本計畫範圍內之產業支援區、生活服務區、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共計375.22公頃,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詳見表32及圖64。
本案預估之開發總費用約新台幣471億7,839萬元,由本府統籌辦理,開發所需費用由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項下編列預算並以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讓售等之收入優先償還開發成本。
本案已於114年11月14日公告徵收,另依115年1月9日地政局南市地徵字第1150105045號函敘明業於114年12月31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辦畢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發給作業(詳附件八),預計115年3月啟動區段徵收工程作業,118年辦理抽籤及配地作業,並於119年完成土地點交,全案辦理時程預計約6年。

計畫說明書內容摘要(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