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臺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計畫序號 041-0051
行政區域 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
計畫名稱 變更臺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公告日期 2025/01/20
實施日期 2025/01/21
公告文號 府都綜字第1140106177B號
法源依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擬定機關 臺南市政府
比例尺 1:
相關計畫序號 041-0050
計畫性質 細部計畫_通盤檢討
計畫目標年
計畫面積 公頃
計畫人口
計畫粗密度
計畫淨密度
現居住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詳見計畫書第85~99頁 陸、檢討後條文內容

一、配合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修訂相關使用分區及用地之相關規定事項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原變電所用地、供電用地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並新增資源循環事業專用區之相關規定事項,包含劃設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之計畫名稱、容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停車空間、建築物之退縮規定等。
南科臺南園區擴建計畫(三期園區)細部計畫業於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已配合將三期擴建部分納入既有園區範圍,爰三期擴建範圍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應配合園區主要計畫檢討內容一併調整。
為利後續執行管理,三期園區及既有園區(一、二期園區)細部計畫管制要點內容應予以檢討整併;三期園區與既有園區(一、二期園區)規定一致或規劃原意相同者,整併並於變更事項說明其調整納入情形,如有涉及三期園區特殊規定部分,則另行修訂納入敘明,以資明確。

二、明確定義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項目與類別,並修訂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明確定義有關河川區(供道路使用)、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高速鐵路用地之使用項目與類別。另園區公共設施擴建需求,並參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平面及立體多目標容許使用項目,除屬於公用事業或公用設備相關附屬設施酌以納入外,並精減文字及行政作業程序明訂其他經管理局同意之相關設施及設備等容許使用項目之彈性。

三、因應文化資產相關保護措施修訂相關規定事項
為保護文化資產,針對園區內任何施工下挖行為訂定考古遺址有關資訊查明及評估下挖深度之影響,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

四、土管要點與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分設事宜
依都計法規授權規定及參酌其他科學園區實際執行方式,並考量園區建管執行彈性,刪除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相關內容,將臺南園區景觀及建築設計相關規定,另由管理局自行訂定並發布執行。
都市設計 詳見計畫書第85~99頁 陸、檢討後條文內容

一、配合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修訂相關使用分區及用地之相關規定事項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原變電所用地、供電用地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並新增資源循環事業專用區之相關規定事項,包含劃設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之計畫名稱、容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停車空間、建築物之退縮規定等。
南科臺南園區擴建計畫(三期園區)細部計畫業於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已配合將三期擴建部分納入既有園區範圍,爰三期擴建範圍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應配合園區主要計畫檢討內容一併調整。
為利後續執行管理,三期園區及既有園區(一、二期園區)細部計畫管制要點內容應予以檢討整併;三期園區與既有園區(一、二期園區)規定一致或規劃原意相同者,整併並於變更事項說明其調整納入情形,如有涉及三期園區特殊規定部分,則另行修訂納入敘明,以資明確。

四、土管要點與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分設事宜
依都計法規授權規定及參酌其他科學園區實際執行方式,並考量園區建管執行彈性,刪除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相關內容,將臺南園區景觀及建築設計相關規定,另由管理局自行訂定並發布執行。
事業及財務計畫

計畫說明書內容摘要(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