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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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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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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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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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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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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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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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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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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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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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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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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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綜字第1100945079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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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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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計畫針對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辦理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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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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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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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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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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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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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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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10,041-0011,041-0017,041-0021,04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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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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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計專案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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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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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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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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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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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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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淨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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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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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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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30-72頁 第四章 變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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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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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附1-15~附1-18頁 附錄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修正後全文)
第三編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第十六點 本計畫區應依本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下列地區或建築物應先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興建:
一、公(滯)10周邊之街廓,編號A17、A18、A22 及C1。
二、3-50M西拉雅大道周邊之街廓,編號B1、B2、C2、C3 及C4。
三、臨接32-20M道路之建築基地。
四、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式及集中式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詳圖7-3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位置示意圖)。
五、申請開發基地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
六、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前開以外地區由建築主管機關或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審查。
第十七點 停車空間及停車出入口
第十八點 建築物高度、量體、材料、屋頂形式、色彩及附屬設施
第十九點 廣告招牌
第二十點 基地綠化
第二十一點 照明設施管制
第二十二點 垃圾貯存空間管制
第二十三點 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
第二十四點 臺南市政府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之精神,另訂定更詳細之都市設計審查注意事項或審議規範,以為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之依據。
若因開發基地條件限制,致使全部或部分無法適用本要點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得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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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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