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專案通盤檢討)案
計畫序號 041-0045
行政區域 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
計畫名稱 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專案通盤檢討)案
公告日期 2021/08/17
實施日期 2021/08/18
公告文號 府都綜字第1100945079A號
法源依據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本計畫針對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辦理通盤檢討。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擬定機關 臺南市政府
比例尺 1:
相關計畫序號 041-0010,041-0011,041-0017,041-0021,041-0023
計畫性質 細計專案通檢
計畫目標年
計畫面積 公頃
計畫人口
計畫粗密度
計畫淨密度
現居住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詳見計畫書第30-72頁 第四章 變更計畫內容
都市設計 詳見計畫書第附1-15~附1-18頁 附錄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修正後全文)

第三編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第十六點 本計畫區應依本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下列地區或建築物應先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興建:

一、公(滯)10周邊之街廓,編號A17、A18、A22 及C1。
二、3-50M西拉雅大道周邊之街廓,編號B1、B2、C2、C3 及C4。
三、臨接32-20M道路之建築基地。
四、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式及集中式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詳圖7-3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位置示意圖)。
五、申請開發基地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
六、兒童遊樂場、廣場、學校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前開以外地區由建築主管機關或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審查。

第十七點 停車空間及停車出入口
第十八點 建築物高度、量體、材料、屋頂形式、色彩及附屬設施
第十九點 廣告招牌
第二十點 基地綠化
第二十一點 照明設施管制
第二十二點 垃圾貯存空間管制
第二十三點 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
第二十四點 臺南市政府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之精神,另訂定更詳細之都市設計審查注意事項或審議規範,以為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之依據。
若因開發基地條件限制,致使全部或部分無法適用本要點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得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事業及財務計畫

計畫說明書內容摘要(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