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山上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案
|
計畫序號
|
022-0012
|
|
行政區域
|
山上區
|
|
計畫名稱
|
變更山上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案
|
|
公告日期
|
2021/10/15
|
|
實施日期
|
2021/10/19
|
|
公告文號
|
府都規字第1101210830A號
|
|
法源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
|
|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
|
|
擬定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
比例尺
|
1:
|
|
相關計畫序號
|
022-0001,022-0002,022-0003,022-0004,022-0005,022-0006,022-0007,022-0008,022-0009,022-0010,022-0011
|
|
計畫性質
|
細部計畫_通盤檢討
|
|
計畫目標年
|
|
|
計畫面積
|
公頃
|
|
計畫人口
|
|
|
計畫粗密度
|
|
|
計畫淨密度
|
|
|
現居住人口
|
|
|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
詳見計畫書第23~25頁 第三節 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都市設計
|
詳見計畫書第附1頁 附錄、「變更山上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為公園用地)(配合植物園計畫)案」都市設計準則
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類建築工程及預算金額5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應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發建設。上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請文化局推派古蹟相關委員共同參與。
二、本計畫區之開發建設,應先進行基地環境調查與整體規劃設計,考量生態保育、原有林相、周邊環境及古蹟風貌,塑造地區景觀特色。
三、本計畫區之入口意象、環境藝術、戶外家具及指標系統等,應納入整體規劃設計一併考量。
四、本計畫區應自建築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並自建築線側留設寬度2公尺以上之植栽帶,其餘部份留設寬度3 公尺以上之無遮簷人行步道,人行步道應採透水性、防滑之硬舖面,並與鄰地順暢銜接,以利通行。
五、為維護本計畫區原有林相景觀,基地內現有喬木應儘量予以保留。
六、本計畫區規劃設置之公車站,其站體配置及停等空間應避免與人行、自行車動線及周邊環境景觀產生衝突。
七、本計畫區之室外通路、戶外活動空間、戶外家具及各種公共設備,均應依通用設計基本原則,考量各類使用者之需求,讓身心障礙者、孕婦、高齡者、較弱智者及兒童等平常較易忽略之族群,均能舒適、順暢、安全的使用。
八、審議範圍內之各項開發建設,應依本準則及「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九、申請案件如有特殊情形,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
|
|
事業及財務計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