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計畫序號 019-0009
行政區域 將軍區
計畫名稱 變更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公告日期 2021/06/10
實施日期 2021/06/16
公告文號 府都規字第1100704185A號
法源依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擬定機關 臺南市政府
比例尺 1:3000
相關計畫序號 019-0001,019-0002,019-0003,019-0004,019-0005,019-0006,019-0007,019-0008
計畫性質 主細合併計畫專案通檢
計畫目標年 100
計畫面積 303.27公頃
計畫人口 12000
計畫粗密度 144
計畫淨密度
現居住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都市設計
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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