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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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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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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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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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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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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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將軍(漚汪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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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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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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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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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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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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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規字第1100704185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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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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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第47條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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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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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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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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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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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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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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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001,019-0002,019-0003,019-0004,019-0005,019-0006,019-0007,01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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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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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細合併計畫專案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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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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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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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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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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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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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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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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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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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淨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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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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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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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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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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