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西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作生態綠地使用)」及「甲種工業區(作綠帶使用)」) (配合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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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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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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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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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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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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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西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作生態綠地使用)」及「甲種工業區(作綠帶使用)」) (配合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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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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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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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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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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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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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規字第1080341363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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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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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3 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 點,由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95 年9 月27 日工化字第09500757970 號函、102 年3 月14 日工化字第102001926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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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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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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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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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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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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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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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001,018-0002,018-0003,018-0004,018-0005,018-0006,018-0007,018-0008,018-0009,018-0010,01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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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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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細合併計畫_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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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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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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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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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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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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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淨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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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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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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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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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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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34-35頁 第四章 實施進度與經費)
第一節 回饋計畫
本案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申請人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臺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協議書簽訂之日起2 年內,辦理移轉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土地所有權登記予臺南市政府,面積4,678 平方公尺(佔申請變更面積30%,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二、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且應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
三、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依都委會決議內容,將變更範圍內應負擔公共設施之全部土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
四、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始能發照建築,申請人並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開闢,完成開闢後始能核發使用執照。
第二節 承諾事項
除前述回饋計畫外,申請人承諾於原有廠區南側協助留設8 公尺道路(臺南市西港區中州段1246-15 地號土地),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由臺南市政府協助該道路延伸至變更範圍南側(臺南市西港區中州段1246-16、1246-17 地號土地)。
申請人除應確保該西港區中州段1246-15 地號確實供公眾通行外,應自行負擔中州段1246-15、1246-16、1246-17 地號土地之開發經費(含該道路交通標線、照明及相關安全措施等)並自行管理、維護。
第三節 實施進度與經費
本計畫面積15,591 平方公尺,其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4,678 平方公尺,土地及相關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開發期程以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起四年內完成擴廠(取得建照執照)並開始營運為限。
南寶公司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依都委會決議內容,將變更範圍內應負擔公共設施之全部土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並自行管理、維護。
本案協議書簽訂與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等事宜,業由申請人依前述規定完成,詳附錄六、附錄七。有關申請人承諾於原有廠區南側協助留設8 公尺道路部分(臺南市西港區中州段1246-15 地號土地),現已開闢並依相關協調會議及會勘紀錄完成改善(詳附錄九);另該道路延伸至變更範圍南側(臺南市西港區中州段1246-16、1246-17 地號土地)部分,已完成級配鋪設作業,依本案106 年6 月21 日有關原有廠區南側留設道路設計施作與經費負擔相關事宜協調會決議(詳附件十八),後續將配合本案變更捐贈之綠地(帶)開闢工程併同施作,開發期程以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完成開闢為限,所需經費概估約需新台幣7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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