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學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通盤檢討)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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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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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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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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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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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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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學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通盤檢討)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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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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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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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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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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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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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規字第1141117545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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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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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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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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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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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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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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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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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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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1,009-0002,009-0003,009-0004,009-0005,009-0006,009-0007,009-0008,009-0009,009-0010,009-0011,009-0012,009-0013,009-0014,009-0015,009-0016,009-0017,009-0018,009-0019,009-0020,009-0021,009-0022,009-0023,009-0024,0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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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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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_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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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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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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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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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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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粗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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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淨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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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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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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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21~26頁 第三章第二節 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二)二港仔遷村之住宅區劃設為第一種住宅區,其規定如下:
1.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2.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其退縮指定牆面線部分如圖示,退縮部分列入法定空地。
3.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寬不得小於5公尺。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四、工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及乙種工業區(附三)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二)特種工業區面臨台省道十九線部分,需留設15公尺寬隔離綠帶,其餘周圍應留設10公尺寬隔離綠帶。
(三)乙種工業區(附四) (如附圖1)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涉及古蹟公告範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二)第三種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七、私立高職(天仁工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八、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由本府依「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審查之。
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加油站專用區得以提供加油(氣)設施使用為主,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油氣事業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但不得從事兼營項目。
十、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一、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二、抽水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十三、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四、郵政及電信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五、退縮建築規定(略)
十六、停車空間留設標準(略)
十七、建築基地內綠化面積不得低於法定空地面積50%。
十八、停車場用地如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立體化使用,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或進行工程開發。
十九、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內之停車場用地應至少設置1 處電動充電或電池交換站。
二十、計畫區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變更都市計畫另訂有管制規定,且於本計畫未指明變更者,仍依各該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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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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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計畫書第21~26頁 第四章第二節 檢討後都市設計準則
一、本準則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本計畫區審議範圍內之各項開發建設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進行工程開發。
二、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及審議層級如下:
(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1.公共工程預算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或公有建築物預算達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者。
2.停車場用地如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立體化使用者。
(二)二港仔遷村部分由建築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單位審查。
(三)前開以外地區,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三、二港仔遷村部分都市設計規定:
(一)住宅區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且其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二)公兒用地於臨接西側十公尺計畫道路境界線側,應適當植栽綠化。
(三)公兒用地及綠地之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四、審議範圍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應依本準則及「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以委員會審議決議為準,免受本準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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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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